最高检检委会审议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张军要求
严追责重保障 把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审议稿)》。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主持会议,就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部署。
为什么要制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会上作了说明:一方面,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亟需强化顶层设计,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违法办案责任,以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与检察机关内部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等监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形成司法办案内部监督的有效闭环。另一方面,新时代,检察职能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需要,须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豁免情形,既把司法责任追究严肃落到实处,也更加重视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履职。
“因应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制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既非常有必要,也非常及时。”逐条研究条例审议稿之后,与会的检委会委员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了完善条例和强化司法责任落实的意见建议——“要厘清职能边界,做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追究程序与纪检监察程序的有效衔接”“条例应该既是追责的制度,也是保障的制度,要自始至终体现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相统一的原则”“要明确司法办案中领导责任的追究”……
“检察办案的司法责任追究是一件大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了检察官的法定责任,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高效履职,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当前,司法改革的部署越来越深入、越来越实,检察官的责任追究也应当越来越深入、越来越实。检察机关既要严追责,加强队伍管理,也要善追责,保护工作积极性。只有追责和保护并行,才是实事求是,才能把‘四个全面’真正落实,综合显效。”听取大家发言后,张军对完善条例、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具体要求——
“要落实检察官法有关规定,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办案责任,细化应当追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办案责任的具体情形。通过责任追究产出‘内生动力’,提升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有了追责问责的压力,相关的责任才能落实。同时,也要科学严谨,遵循司法检察工作规律问责,才能使检察人员把放手履职和严谨履职结合起来,落实到位。既不能因为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司法随意,也不能因为不当追责造成检察人员缩手缩脚,不能担当作为,反而使司法责任不能落实,贻误监督办案,进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法律公正高效地落实。”
“司法责任追究是一个精细过程,也是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过程。检察机关要以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积极主动抓好司法责任追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真正体现‘严是爱、宽是害’。”
“条例确定公布后,要进行相关培训。特别是要抓紧准备一批相关案例。案例既要注重实体,讲清楚追责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同时也要注重程序,讲清楚问责办案的具体程序,为各级检察机关有关部门追责办案提供示范。”
最高检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委员参加审议。
(来源:高检网,作者:邱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