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轻刑率”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后,法院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占有罪判决人数的百分比。该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案件的办案质量的总体情况。一般情况下,该指标的比率越低越好,说明检察机关对批准逮捕条件的把控较好。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要构建新型侦诉、诉审、诉辩关系,强化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检察机关降低捕后缓刑轻刑判决率,可凸显其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主导作用,有益于提高执法办案的效果和质量,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要降低这个指标,就要从一个个具体的刑事个案做起,切实正确履行检察职责。
检察机关要适应犯罪结构变化,落实“少捕慎诉”“少捕慎押”司法理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侦查机关对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严格把关,完善案件证据,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证据。检察机关要对加强逮捕必要性的审查,甄别分析社会危险性的证据,能在审查批捕阶段化解矛盾的工作一定要努力去做,比如交通肇事案件的民事赔偿等。对决定不批捕的案件要加强双向释法说理,向侦查机关阐述不批捕的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最大限度地争取支持和理解,增强适用程序的透明度,减少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一方的误解。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少批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刑事司法质效和社会治理能力,化解对抗情绪,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作为逮捕必要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退赃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可以认为不具有逮捕必要性。
发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作用,做好提请批捕前筛查。检察室主要承担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应公安机关请求,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职责。检察室的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对侦查中的刑事案件的证据进行分析,对社会危险性进行判断,没有必要提请逮捕的案件不提请逮捕,减少双方不必要的工作量。
员额检察官在审查批捕中要主动担当。对审查逮捕案件,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要主动加强与法官沟通,及时掌握法院量刑标准和审判动态信息,确保逮捕案件质量。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等,犯罪嫌疑人如有认罪和悔罪表现,综合评定社会危险性,尽量适用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化解社会矛盾。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杜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