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我错了!请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是8月26日,阳西县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四人召开的附条件不起诉听证会上的一幕。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与会的县人大代表、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社工机构介绍了听证程序及注意事项,通报了吴某某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基本案情,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对该案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了全面阐述。
四名犯罪嫌疑人在会上诚恳认罪悔罪,均表示经过一段时间的羁押,已好好反省了自己行为,认识到自己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四人表示自己日后一定好好学习法律,遵纪守法,请求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会上,四名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方深深一鞠躬,真诚地说了一句:“对不起!”。四名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表示自己以往的教育方式不当,对孩子监管不到位,请求检察机关给予孩子一个机会,日后一定加强管教约束。
我院还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工机构、公安机关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员均表示同意对四名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对阳西检察院采用不公开听证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做法给予了肯定和支持。
这场听证会,让有关当事人可以听到社会各界的声音,既化解了一个矛盾、挽救了四个未成年人,又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深化司法公开,更能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最大力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